6月3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首次将“执行通知前置”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上,明确告知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据悉,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左某、桂某系因房贷逾期未还被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受案后,由于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银行与左某、桂某很快便达成了调解协议。为有效维护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权威性,督促被告及时履行义务,法官在制作该案民事调解书中,首次在结尾加注阐明自动履行义务和不履行的责任,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
“如果我不履行这份调解书,需要承担的后果我已知道,请法官同志放心,我一定按时履行。”送达文书时,当事人郑重地向法官说道,并很快还清了逾期款和利息。
该份“特殊”的民事调解书,不但让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收到调解书后,对拒不履行的后果有了明确的心理预判,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而且快速兑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李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