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如期还款,出借人将借款人和保证人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却判决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连带保证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借款人李某与出借人孙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李某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孙某借款20万元,并书写一张借条,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王某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名。借款后,李某归还利息至2021年2月,本金一直未还。2022年9月9日,孙某最后一次向李某催要借款,但李某未予以回复,且直至起诉时,孙某也从未要求保证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与孙某之前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李某应及时还款。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理。因案涉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王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孙某最后一次向李某催要借款时间为2022年9月9日,李某未予以回复,且孙某自认从未向王某主张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应从2022年9月10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截至起诉之日,因已超过了6个月保证期间,故王某对该笔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保证人的设立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增加的一道保险,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出借人,要及时主张权利,在签订保证条款时可以对保证期间予以约定,以免丧失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徐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