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明知营运车无证 欺诈销售被撤销
来源:徐世宏 2024-06-18 16:55:55 责编:聂静洁

汽车销售公司明知所售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却故意隐瞒且提供虚假的运输证,购车人信以为真购买了车辆。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车辆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恶意明显,判决撤销案涉汽车买卖合同,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人李某购车款130000元,并赔偿其停运损失30000元,李某将车辆返还给某汽车销售公司。

2020年11月,李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约定公司将一辆货车以130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签订合同当天,李某支付了定金。同年12月,李某支付了车辆余款,汽车运输公司将案涉车辆“道路运输证”交给李某。2020年12月到2022年5月期间,李某使用上述货车正常进行货物运输,办理车辆年审、依法办理保险。

2022年5月底,当李某辖区交通窗口办理运营手续时,才得知案涉货车在省道路运政管理系统查询无该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交通运输局并未核发道路运输证,遂开始停止使用案涉车辆。因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某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某汽车运输公司的《汽车购销合同》,公司返还汽车购车款以及车辆停运损失等。

法院审理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在车辆买卖过程中对于案涉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是明知的,且合同中承诺案涉货车应当附有该证。在明知出售的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而虚假告知并提供假证,公司具有恶意且已构成欺诈。就案涉货车而言,其主要用途是从事道路运输,赚取相应的运输费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货车从事货物运输,除了车辆本身完好以外,还需要具备道路运输证。只有带有道路运输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才是合法的,否则为非法营运,因此有无道路运输证,对货车价值起着根本性、决定性影响。有道路运输证,可以增强货车使用权能、拓宽使用途径、增加收益的能力,提高货车价值;反之则否。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均主动履行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民事交往过程中,一方实施欺诈行为导致相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相对方依法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双方应当相互返还财产。如果造成损失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因此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徐世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