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民企犯罪时有发生,突出体现在贷款类、集资类和涉税类犯罪等方面,不仅危害企业自身发展,还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近期,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办结的一起多人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通过打好“分类处理+行刑衔接”的组合拳,助力涉案企业合规经营。
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安庆某甲、某乙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夏某某、财务人员余某某、安庆某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安庆某丁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某、挂靠司机潘某某,在没有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油品购销合同、资金转账回流、支付开票费等方式,相互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某甲、某乙公司夏某某、余某某让他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6份,税额共计238万余元;为某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份,税额共计11万余元。某丙公司张某某让某甲、某乙、某丁三家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税额共计15万余元。某丁公司何某某、潘某某为包括某丙公司在内的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4份,税额共计27万余元。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此案是发生在油品购销环节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串案,案件处理事关多家企业生存发展。宜秀区检察院在审查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秉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涉案企业、个人分层分类处理,避免“一刀切”。
在审查确定各涉案企业、个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后,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安庆某甲、某乙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夏某某、余某某、安庆某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张某某以及潘某某提起公诉,并督促上述公司、个人依法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经审判,宜秀区人民法院采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某甲、某乙、某丙三单位罚金10万元、3万元不等刑罚,判处夏某某、余某某、张某某、潘某某四人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对余某某、张某某、潘某某适用缓刑。
另一方面,对安庆某丁运输有限公司及何某某依申请启动企业合规程序,综合审查犯罪事实、经营规模、社会贡献等情况,经层报上级检察机关审批同意后,依法启动第三方机制企业合规考察。在三个月整改期内,宜秀区检察院联合第三方组织定期现场检查、指导某丁公司在车辆运营、财务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强化整改。考察期结束后,召集第三方组织、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公安机关等各方举行听证会,审查某丁公司的整改过程和结果。最终,综合第三方组织评估意见及听证会各方意见,一致认为该公司已基本完成合规整改,依法对某丁公司、何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办理该起多人多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串案历时一年多,追缴税款88万余元、违法所得27万余元、罚金26万元、行政罚款6万元,共计147万余元,最大程度挽回了国家税款损失,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宜秀区检察院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进一步加大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力度,在办理危害税收管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安全生产等案件中,通过能动履职,引导相关企业增强自觉守法、主动学法、遇事用法意识,在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中贡献检察力量。(潘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