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安徽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佘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11万元。
据了解,原告佘某与被告安徽某物业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签订《劳务协议书》,双方约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安徽某物业公司聘用佘某在其公司从事工程维修工作。
2023年11月1日上午,佘某按照公司安排与同事叶某、苏某至所服务小区地下车库维修电灯,在维修过程中,叶某所攀登的折叠人字梯因卡扣松脱,致使人字梯及站在梯上的叶某一起倒下砸到正在旁边扶梯子的佘某,导致佘某背部、腿部受伤。事故发生后,佘某当日被送至芜湖某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2024年2月,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佘某因外力作用致L4、5椎体压缩性骨折行保守治疗,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2、评定被鉴定人佘某本次损伤的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佘某就其损失向安徽某物业公司索赔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安徽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20余万元。
承办法官在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时,安徽某物业公司认为,佘某工作第一天就受伤要求其赔偿,且数额较大,该结果非其预料中,对此意见较大。后承办法官详细告知安徽某物业公司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庭审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安徽某物业公司赔偿佘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11万元。(弋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