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油条铝残留量超标案件。被告人欧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欧某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欧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1月6日至7日,被告人欧某在生产、销售油条时,超标准添加铝。2023年11月7日上午,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欧某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检检查。2023年11月20日,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另查明,2024年5月11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欧某达成调解协议,欧某支付赔偿金1790元,且已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欧某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已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为一己私利,置食品安全问题于不顾,给广大消费群体的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安全、高品质的食品。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切实维护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