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看房后,并未在原中介公司办理手续,反而选择了其他中介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呢?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圆满化解了一起涉二手房买卖的中介合同纠纷。
2023年11月,翁某与某房产公司联系欲购买一套二手房,该房产公司根据翁某的要求,先后带其看了多套房源,最终翁某选定了一套房屋并初步达成交易意向,双方通过微信就购房程序达成一致,并约定次日办理手续,但翁某一直未到场。后该房产公司了解到,翁某已经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办理了该房屋了购买手续。房产公司认为已履行了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翁某却恶意违约,要求翁某支付为此产生的劳务费、交通费、中介费等损失。
案件受理后,翁某认为,该房产在多个中介公司挂售,之所以选择其他中介公司完成交易,是因为其提供的服务更好,自己也为此支付了中介费,房产公司的起诉没有依据。但房产公司提出,翁某是通过其介绍才首次得知该房产信息。庭审过程双方情绪激动,剑拔弩张。
考虑到双方仍有调解意向,于是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从情理结合、法理融合多方面分别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告知翁某中介公司在前期提供了房源信息及带看服务,理应获得相应的酬劳。最终,翁某也认可房产公司在看房过程中付出的努力,愿意补偿其一部分损失。双方就补偿金额达成调解协议,翁某当场支付,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