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起纠纷 倾心沟通促调解
来源:霍山县人民法院 2024-07-09 14:49:28 责编:王清

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磨子潭法庭成功化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纠纷顺利化解。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签订承包协议,由陈某承包周某在山东某工地的水电施工项目,后陈某因资金流转困难,不能及时支付其雇佣工人的工资,在各方协调下,周某代为垫付工人工资80余万元。后期经对账结算,原告发现超付工程资金共计90余万元,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翻阅卷宗认真分析案情,在近4小时庭审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归纳争议焦点对案涉款项一一核对。庭审结束已近晚上7点,鉴于原被告均是从外省赶来,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释法明理,积极引导当事人从诚实守信的角度来解决纠纷。一方面,根据原告为被告垫付工资的事实,告知被告占有该笔资金无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于不当得利;另一方面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诚实守信的角度积极引导被告履行返还义务。经过承办法官充分的摆证据、讲法律、说情理,被告的态度逐渐发生转变。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件得以成功调解。

法官说法: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于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