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共饮有风险 酒友要谨慎
来源:李贺 2024-07-17 21:08:45 责编:聂静洁

三五好友闲暇小聚,难免会饮酒助兴,倘若共同饮酒后有人不幸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责任承担比例如何分配?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陈某与颜某、卞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12月13日晚上,陈某邀请颜某、卞某在某街道酒楼吃饭,席间三人均饮用了白酒。吃完饭后陈某便驾驶三轮车回家,途中逆向行驶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及陈某受伤。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肥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陈某醉酒且逆行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经鉴定,陈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80日、90 日、90日。

2023年11月,陈某以颜某、卞某先行自行离去,未对其进行劝阻并放任其驾车离去,存在明显过错为由,要求二人承担其因事故造成的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赔偿总计3.6万余元。

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醉酒后驾驶车辆且逆行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饮酒后驾驶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在驾驶过程中逆行行驶,将自身的安全置于高度危险的状态,且其系该次饭局组织者、召集者,更应对自身行为加以约束,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朋友间聚会饮酒属于善意的正常交往行为,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事故的后果,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存在与该后果相关的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桌饮酒人颜某、卞某虽对陈某进行口头提醒,但对陈某酒后驾驶未进行有效制止,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案件性质等因素,法院酌定颜某、卞某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经计算,两被告应各赔偿4854元。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日常的社会活动,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作为社会理性人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适量饮用,不要强行进行劝酒、斗酒等。同饮者对饮酒者也负有一定的照顾义务,特别是饭局组织者、召集者,更应该做到自我约束以及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不要让一次饭局断送朋友之间的情谊。(李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