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阳市颍泉区为调动乡村医生在基层卫生健康工作中的积极性,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政策,结合该区实际,制定并发布了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参保对象为全区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及转型为社区服务站的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男 18 周岁至 60 周岁,女 18 周岁至 55 周岁。参保对象为村卫生室在岗村医,具体指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等具有执业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该办法规定,参保采取自愿参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职工缴费基数按规定计算,区政府按比例予以补贴,其余个人承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实际缴费的一定比例由政府承担,其余个人承担。
该办法在养老待遇及衔接方面还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不再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符合上级规定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条件的,仍可申请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这一办法的推出,将给颍泉区的在岗乡村医生提供更坚实的保障,对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许令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