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期间违反规定被依法警告
来源:周潇 2024-08-01 10:05:45 责编:费伟

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日前,寿县司法局涧沟司法所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了警告处分。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目前在寿县司法局涧沟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近日,涧沟司法所干警发现刘某电话打不通的情形,并没有按时参加当日在司法所开展的集体教育活动。通过谈话询问,刘某在明知集体教育开展时间的前提下表示无任何正当理由,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涧沟司法所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警告处罚。(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