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公诉一非法狩猎案
来源: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4-08-05 10:54:10 责编:王清

8月2日下午,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狩猎案在孙岗镇高杭村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被告人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

经审查,2020年至本案案发,被告人魏某某、姜某某在本市金安区孙岗镇使用强光、诱鸟扩音器、粘网等工具猎捕野生鹌鹑,并将捕获的鹌鹑销售给他人,魏某某获利七万余元,姜某某获利两万余元。经鉴定,鹌鹑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野生动物。魏某某、姜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

魏某某、姜某某非法猎捕、销售野生鹌鹑的行为,造成本地鹌鹑种群数量减少,且主要猎捕雄性鹌鹑,破坏了本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委托安徽大学生命科学院就本案生态环境及野生动物资源价值做出评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魏某某、姜某某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相应损失。

为预防和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让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狩猎的严重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检察官提醒大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非法狩猎不仅破坏我们的生态家园,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造成生态损害的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群众要加强对野生保护动物的认识,切勿随意狩猎、非法狩猎。(金安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