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过积极开展判后督促履行,促使被告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充分实现案结事了。
2019年8月25日,承包人浙江某公司、杭州某公司与发包人黄山市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联合体共同承包项目。原告汪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王某某通过其他公司介绍与杭州某公司达成内部承包协议。四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于2019年8月组织工人进场施工,直至2019年12月被通知退场施工时仍未与杭州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四原告退出施工后,因被告杭州某公司未支付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王某某和汪某某二人诉至法院。2021年1月7日,杭州某公司与四原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汪某某二人撤回起诉。因杭州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向四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于是四原告再次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杭州某公司向四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万余元及拖欠的工程款利息。被告杭州某公司不服,上诉至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27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该案经二审审理生效后,一审承办法官并未松劲歇脚,及时与被告联系,进行判后释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最终被告于2024年7月25日主动将全部案款汇入法院账户,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案结不是法院工作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最终追求。下一步,祁门县人民法院将持续推进判后督促履行工作,发挥执源治理作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诉累,尽可能避免一个案件衍生新的诉讼环节,让程序不空转,人民群众“少折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江国华 汪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