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朋友圈辱骂前同事 赔礼道歉三天
来源:仰孝娟 王丽娜 2024-08-07 16:58:33 责编:梅觉明

“没素质、没教养”“根本不配做一位舞蹈老师”……从宣城某舞蹈培训中心离职后,文某因与前同事发生矛盾冲突,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诸如此类“泄愤”的言语。然而令她没想到的是,个人的一时意气用事,却招致一场侵权官司。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侵权纠纷案件,判决文某在微信朋友圈向张某赔礼道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三日。

文某、张某原系宣城某舞蹈培训中心同事,后文某退出该培训中心。2022年11月2日,文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对张某上课情况进行披露,并对张某进行谩骂,该朋友圈被多位家长看到,后文某在他人的劝告下删除了朋友圈相关内容。2024年3月,张某一纸诉状将文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文某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向原告道歉信息,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承担其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文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针对张某的信息内容带有侮辱性语言,存在贬损张某名誉的故意。从影响范围来看,文某在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其好友均可看到,包括二人的共同好友及张某的学生家长,文某后来虽删除朋友圈相关内容,但对张某的名誉已造成一定的影响。文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张某的名誉,降低了张某的社会评价,其行为已构成侵害张某的名誉权。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因此张某要求文某在该微信朋友圈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文某虽然存在事实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没有采取正当的沟通方式与张某解决矛盾,但侵权情节轻微,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故该院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张某主张律师费2000元的诉请,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将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根据张某提交的委托协议及发票,该费用系本案及另案共同支出,故对张某因本案维权产生的律师费酌定为1000元。综上,法院判决文某在微信朋友圈向张某赔礼道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三日。如文某拒绝履行,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该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文某负担;文某给付张某律师费1000元。(仰孝娟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