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物业牵动“大民生”,探索物业纠纷“最优解”
来源:谢泽龙 2024-08-13 14:50:38 责编:齐晓迪

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将法庭搬进小区,“坐堂问案”“上门服务”,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到上郑广场小区公开开庭审理三起物业合同纠纷案,物业公司代表、小区业主、周边群众到场旁听庭审

该小区业主金某、邹某、柴某某三人,因不满意物业服务,自2021年以来拒绝缴纳物业费。2024年,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分别补缴物业费3408元、11311元、5133元。

庭前,法官提前到达小区,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察,并当面核算房屋面积和欠缴物业费金额。

金某反映,其房屋空置,未享受物业服务,不愿承担物业费。邹某反映,其房屋窗户处渗水,物业不进行维修,不愿缴纳物业费。柴某某因未到庭参加审理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庭上,双方就物业服务是否到位、业主是否有权以服务不合格为由拒缴物业费等焦点问题进行调查、展开辩论,法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和发表意见。

庭审结束后,围观群众纷纷就生活中遇到的其他物业纠纷问题进行咨询,该院法官就相关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一一讲解,为广大业主答疑解惑,引导业主依法维权。

该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金某、邹某、柴某某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物业公司在协议签订后至今已向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在接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理应及时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故物业公司主张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6元的标准计算其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即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服务费,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滞纳金问题,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和参照与被告同小区业主在同类案件中提供的证据,该院发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诸多不全面不完善的地方,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该院特别强调指出,物业费是用于保障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物业服务人员工资等项目的开支。物业费的欠缴,客观上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形成恶性循环。因此,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及时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也应重视业主反映的问题,加强管理、改善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意识与服务品质,与业主建立互信和谐的良性关系,减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该三起案件分别判决被告支付物业费2839.83元、9425.8元、4277.9元。

“小物业”关乎“大民生”,物业纠纷标的虽小,但涉及企业和广大业主切身利益,是一项牵涉主体多、持续时间长的综合社会治理工作。对此,田家庵区法院前移司法阵地,深入街道社区,打通调解最后“一公里”,着力完善多元化物业纠纷联动解决机制,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真正做到了把“家门口”的法庭变为普法“公开课”,推动物业纠纷诉源治理不断取得新成效。(谢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