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小轿车相撞产生交通事故,因两辆车都是被盗车辆,事故发生后,两车驾驶人均逃逸。其中一辆轿车车主起诉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因驾驶人逃逸,依照免责约定,对车辆的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时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险条款约定向车主支付保险金,一审判决支持车主的诉请。后双方当事人在该案二审期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23年5月4日,李某将其所有的宝马轿车停放在某小区内。2023年5月5日3时许,该车辆被他人偷开,在宣州区某道路行驶时,被前方同车道的一辆比亚迪轿车(该车也是被他人偷开)碰撞,造成两辆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李某到公安部门报案。因在上述的交通事故中,双方事故车辆均系被他人偷开,双方车辆驾驶人均未到案,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事实。2023年6月1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止告知书。
李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某财险宣城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未查明实际侵权人,未对责任进行划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李某委托法院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报告显示,该车事故损失维修价值为120859元,李某支付鉴定费6000元。后李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车辆损失、评估鉴定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机动车损失保险包含盗抢险,被盗抢的车辆因被盗抢期间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某财险宣城公司辩称应当查明驾驶人相关情况、划分事故责任及驾驶人逃逸属于责任免除,与保险条款规定的被保险车辆在被盗抢期间产生的损失被保险人索赔条件不一致,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宝马轿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车辆损失,车辆所有人李某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险单、评估报告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等,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某财险宣城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赔偿涉案车辆的直接损失12万余元。据此判决,某财险宣城公司给付李某赔付车损以及鉴定费共计12.6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车辆损失保险理赔款10.5万元,当事人均表示满意。(聂永香 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