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丈夫卖了19年后 妻子起诉被驳回
来源:李文静 王丽娜 2024-08-19 11:53:39 责编:梅觉明

“这个房子费某已经卖给我19年了,现在他妻子却以不知情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我返还房屋,我真是有苦难言。”当事人吴某对法官大倒苦水。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根据相关证据认为吴某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清楚,且吴某支付了费某合理对价的购房款,并根据规定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等,属于善意取得,故依法驳回了刘某(费某妻子)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的诉请。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刘某与费某系夫妻关系,随着孩子长大,家庭人口增多,夫妻俩共同建造了一栋170多平方房屋。2005年12月,费某与吴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后吴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费某房款,费某配合吴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该房屋交付于吴某。然而,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历经19年之后,刘某一纸诉状将费某及吴某诉至法院,以其对费某售卖房屋一事不知情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该购房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费某虽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吴某当时与费某并不熟识,因买卖房屋需要经村干部介绍才相识,吴某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清楚,且双方是在村干部见证下,至村委会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结合案涉房屋交易的时间,参考当时市场价格及交易习惯,该购房款应为合理对价,后吴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了案涉房屋的登记,实现了不动产产权的转移,故吴某已构成善意取得,并未存在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据此,依法判决吴某和费某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吴某送来一封感谢信和一面锦旗致谢法官。“我们老百姓买一套房子不容易,花了我们一家人积攒多年的血汗钱。我们是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买的房子,谢谢法官帮我保住了房子,为我们保住了这个家。”感谢信中这段情真意切的朴实话语,是对法官认真调查及公正裁判的最美赞扬。(李文静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