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权?训诫!
来源:徐巧巧 2024-08-20 17:06:55 责编:聂静洁

“张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义务’,以后从事民事活动中务必诚实守信!你是否知晓?”

“知道了。以后不会了。不好意思,我的行为给你们带来了不便。”

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桃花法庭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张某滥用诉权行为依法予以口头训诫。

李某诉称张某多年陆续向其借款23万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条,张某一直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本息。案涉借条有两张,张某对其中一份借条的借款人处的签名真实性有异议,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原告提出张某有多个借贷关联案件,其中的借条可以比对。经肉眼比对确实看不出区别,一个签名虽小,但却关系一方债权债务,更关系涉及虚假诉讼或者滥用诉权,无论哪一方证明为假,都将形成不良示范影响,需慎重对待。

承办法官随即将其中的利害关系及相关法律后果如实告知,双方依然各执己见,法官遂告知若鉴定意见出结果,未获得支持一方将可能予以训诫或罚款。法庭快速推进鉴定流程。最终鉴定意见认为,借条处签名是张某所书写。考虑张某年龄、身体健康及家庭状况,决定对张某采取口头训诫。经释法,张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接受法庭训诫。徐巧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