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起纠纷 技术提供者如何维权
来源:仇瑶 2024-08-22 09:51:14 责编:梅觉明

小吃行业有商机,加盟学成之后起纠纷,技术提供者如何维权?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初,颇有经商头脑的小马嗅到小吃创业的商机,在他人介绍下,添加小李微信向其咨询开设一家软蛋饼店的流程。小李将实习、培训、后期开店指导的费用及提成点告知小马,双方通过微信协商一致后,小马着手筹备开店事宜,同时派人去小李店铺参加培训。次日,小马将上述费用转给小李。在小李的指导帮助下,2023年5月,小马在Y区某地顺利开设店铺及经营,店铺招牌为“老XX软蛋饼”。

小马店铺营业后,其与小李签订一份加盟协议书,约定该店加盟期限为两年,加盟费10000元一年,学习指导费用2000元,小马在小李处购买特质配料,每月提成提取店铺全部营业额的4%给小李。同时,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若有跨区域或跨店经营、销售假冒产品以及超低价销售甲方产品的行为(产品指特质配方的酱料),小马应支付小李违约金50000元。

自营业起,小马一直在小李处购买特制酱料,并按照约定支付了三个月的营业提成。后因购买酱料及其他琐事双方产生纠纷,第四个月小马没有再向小李支付营业提成,第五个月起也不再向小李购买特制酱料,同时将原店铺关闭,在Y区另一地重新开设店铺,主要经营项目仍为“老XX软蛋饼”。后小李向小马催要营业提成未果,故诉至宁国市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判令小马支付违约金50000元、加盟费10000元、培训费2000元、营业额提成(每月暂计5000元)。

“我同意解除加盟协议,但违约费、加盟费和培训费我是不认可的,我现在开的店已经不用小李的配料了,新店跟他一点关系都没有,为什么还要给他提成?”庭审中,已重新开店的小马据理力争。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合同中约定了学习指导费用2000元,且小李确实为小马提供了学习指导,故小马应向小李支付其培训费2000元。对于营业额提成,双方均认可协议中的产品为小李特制的酱料,故在小马使用小李提供特制酱料期间,小马应依约向小李支付业务提成,考虑到小马前三个月业务量的稳步增长性,酌定小马应当向小李支付营业提成5000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且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故小李不能依据特许经营权主张违约金50000元及下一年度的加盟费10000元,但考虑到小李向小马提供了经营指导、业务培训且小马拖欠小李培训费及营业额提成属实,故酌定为2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加盟协议,被告小马向原告小李支付培训费、营业额提成、违约金合计人民币9000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贴士:本案所涉的合同虽非特许经营合同,但特许经营合同这一运营模式属于新兴模式,整个社会包括加盟所涉及的利益主体缺乏对该模式的深刻理解,且目前市场中不乏未经备案的加盟品牌,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加盟商品牌商并不具备相应的要求以及实力,该类合同纠纷与这一运营模式的自身特点和其目前在我国的发展实际息息相关,作为加盟商更应注重谨慎加盟,避免掉入创业陷阱。(仇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