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2023年11月19日,甲驾驶的客车与乙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乙车辆受损。经公安机关认定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甲因其自身疏忽导致车辆交强险“脱保”,事故发生时,其车辆仅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经评估,乙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因车辆受损遭受的经济损失为1万余元。后乙就该损失向宁国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丙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本案事故发生时,甲未投保交强险,且本案仅涉及财产损失,故判决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乙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丙保险公司依据主次责划分按照剩余损失的70%向乙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交强险是一种由法律规定的强制责任保险,其立法目的侧重于社会救济。由于机动车在行驶过程存在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风险,交强险通过把个体风险分摊为社会风险,从而保障受害人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考虑事故主次责任划分,其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共计20万元。因本案中仅涉及财产损失,故未购买交强险的甲仅需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若交通事故同时涉及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所有人即使已经购买了商业险,也可能面临最高20万元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车主:行车应有“险”,无“险”不行车。要确保车辆依法投保了交强险等必要险种,切莫因小失大!(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