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鲜变质买家拒收,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淮上法院 2024-08-23 15:39:25 责编:吕宏伟

一批从蚌埠市运往成都市冷鲜食品到达后部分货物变质,因此买家拒收,相关损失该由谁来赔偿?近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周某货物损失35000元。

2023年5月11日,周某通过第三方平台与胡某达成运输协议,委托胡某从蚌埠市运输一批冷鲜食品至成都市。5月11日19时左右,在蚌埠市淮上区某冷库外月台,经周某一方的工作人员装好货物后,胡某开车出发。5月13日7时30分左右,胡某将货物送至成都买家处,因货物变质买家拒收,胡某遂将货物运回蚌埠。经周某清点,损坏的货物共420件,损失金额约7万元。

双方对损坏货物的数量予以认可,但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周某遂诉至淮上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胡某赔偿货物损失7万元及利息。胡某辩称,货物变质系货物本身的原因不是自己的原因,不同意赔偿周某7万元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与胡某就货物运输达成协议,双方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货物损失的原因。周某出示的其与胡某的通话录音显示,胡某认可在运输过程中,有几个小时在睡觉没有打冷。通过庭审查明,可以确认装货的地点在冷库外的月台,装货时冷库已下班关门,货物装好发车已19时左右,但货物从冷库出来的时间无证据予以证明。胡某不负责装货,胡某是否负有对装好的货物质量进行检查的责任,双方没有约定。现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原因难以明确,可能是装货前离冷库太久造成,也可能是运输过程中未打冷造成,还可能是两者结合造成。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原因可能性分析,该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淮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