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果冻的产品详情页及相应海报中对果冻冠以“天然”前缀,消费者以“天然果冻”不“天然”向市场监管局投诉企业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要求退赔费用以及赔偿损失。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撤销行政决定案,认定企业对案涉产品包装对其宣传的“天然果冻”中“天然”字样进行了解释,即该果冻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天然”,同时结合果冻产品并不存在“天然”,以普通消费者所具有的一般认知水平并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案涉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判决驳回李某要求撤销市场监管局行政决定的诉请。
2022年10月,李某在广东深圳购买了某食品企业生产的一款果冻产品,却发现该产品外包装、购物网站官方旗舰店详情页均采用“天然果冻”的宣传用语,其认为“天然果冻”的用词是在暗示消费者该果冻产品是天然产物,并非人工制品,属于“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于是向全国12345平台小程序进行了投诉,并要求退赔费用以及赔偿损失。
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经调查核实后,通过平台回复李某:涉案投诉产品的详情页面及相应海报中均对所宣传的“天然”二字右上角加注了“*”号,并在相关页面及海报下方较为明显处进行了解释,及所宣传之“天然”指的是果冻产品含有的原浆和其他水果浆等原料是源自天然或提取天然植物,涉案投诉产品所做宣传符合实际,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遂决定驳回李某的相关请求。李某不服该决定,向繁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案涉回复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诉产品虽采用“天然果冻”的表述方式,但在“天然”二字右上角加注了“*”号,并在较为明显处进行了注解,明确“天然”指的是果冻产品含有的水果原浆和魔芋粉、刺槐豆胶主要原料是源自天然或提取自天然植物,该注解明确了涉投诉产品非系天然产物。
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存在名实不符和引人误解两种表现形式。根据该企业在市场监管局调查时提供的食品真实品质认证证书、相关检验报告等书证,足以认定“天然果冻”关于“天然”的注解符合客观事实,不构成名实不符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时,此宣传用语不会使具有一般理性的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果冻”是自然产物,没有干扰消费者的正常认知,同样也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案涉产品所做的广告宣传符合客观情形,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构成李某投诉所称的“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李某投诉后依法受理,调查人员前往企业开展巡查以及作出后续回复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案涉回复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且在法定期限内,应当获得司法肯定性评价,故依法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陆钰颖 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