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虚假诉讼材料,或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陈述,非但不能实现目的,还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根据实地调查取证发现一当事人刘某提交虚假诉讼材料的事实,法官遂对刘某予以严肃训诫,刘某诚恳认错并书写《悔过书》。
2024年8月22日,刘某向宣州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称张某向其借款2万元,经多次催要仍未归还,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归还其借款,并附借条等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后法官在向张某送达该案传票时,张某却表示其借刘某的借款早已分两次全部归还,但刘某未将借条原件归还,并向法官出具了向刘某转账的相关证明。法官觉得事有蹊跷,遂迅即联系刘某到法院当场核实情况,并告知其一定要诚实诉讼,否则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面对法律的威慑力,刘某不敢再继续撒谎,表示其想向张某索要利息,但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张某不予支付,其便动了“歪脑筋”,在诉状中谎称张某未归还其借款,想通过法院诉讼向张某施压。
“你递交虚假材料,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我以为只是撒个谎而已,没想到会触犯法律,我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了,请法官再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面对法官的释法和训诫,刘某多次诚恳地认错,并书写了悔过书。鉴于刘某属初犯且认错态度良好,且并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承办法官未对其处以其他处罚。
法官说法: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应当对法律、法庭存有敬畏之心,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在此提醒当事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在向法院递交诉状材料及在庭审过程中要如实陈述,切莫因为打了“假官司”而惹上“真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刘廷伟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