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游泳课上发生意外,谁应担责?
来源:黄洁 2024-09-04 09:23:05 责编:聂静洁

如果小朋友在游泳课上不慎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7月,王女士(化名)为10岁的女儿小叶(化名)在某游乐园公司报名学习蛙泳。报名后,小叶前往游泳馆进行训练,由某游乐园公司提供专业的游泳教练负责教学,同时场馆内配备多名安全员。2021年8月的一天,小叶在进行蛙泳训练时,突发溺水事故,在游泳池内呛水长达几分钟后被在场人员发现。小叶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经诊断为溺水性肺水肿。事发后,小叶花费医疗费用15000余元,某游乐园公司仅垫付10000元,对剩余医疗费及赔偿费用等均不愿支付,也不愿出面处理。

2024年6月,王女士将某游乐园公司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某游乐园公司主动支付了5000元。后该案经南陵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某游乐园公司赔偿小叶各项损失3万元(含诉讼中被告已支付的5000元),余款分期支付直至付清时止。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游乐园公司作为游泳课程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其学员的安全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游泳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游泳场所的经营者要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除了设置警示标志外,还应加强巡视,及时发现和避免溺水隐患。家长们在暑假期间,也应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做好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守护好未成年人生命安全。(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