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身故引发保险事故,案涉保险金依法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但被保险人生父身份信息不详,无法确认其父亲和祖父母,被保险人仅有其外祖父一位亲人。原告申请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
据悉,原告程老汉起诉该市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程老汉的女儿程女士作为投保人为其女儿小程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小程,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程女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程女士。不幸的是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继去世,且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因投保人程女士系未婚母亲,其死后便无法查清小程的生父。原告作为唯一继承人,找到被告要求理赔。被告保险公司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需要其父或祖父母等所有继承人参加诉讼为由拒绝理赔。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发现案涉该笔保险金依法应作为被保险人小程的遗产进行分割。但是被保险人小程生前未立有遗嘱,依法应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而小程无配偶、子女,母亲已去世,父亲不详。虽然被保险人小程的父亲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该案由于程女士系未婚母亲,且已死亡。经审理无法确认其生父是谁,更无法确认其祖父母的信息,保险公司以其祖父母必须参加诉讼为由拒绝理赔,显然是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减轻了保险人的义务,有违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小程死亡是事实,保险公司不宜因客观障碍拒绝履行其理赔义务。故应视为被保险人小程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遗产由被保险人小程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根据淮南市公安局田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小程无兄弟姐妹,外祖母已去世,父亲不详,故祖父母在客观上也无法确定,唯一的继承人则是其外祖父程老汉,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程老汉给付保险金10万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保险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保险公司作为承保最大诚信的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不能过分追求经营利益,在保险事故的理赔时不应以难以实现的条件以及客观障碍为由拒绝理赔,加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减轻自己作为保险人的义务,应该承担起作为保险人应该具有的担当和责任,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以彰显民事活动中的帝王原则一一“诚实守信”。(朱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