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望女儿受阻 法院温情调解助“母爱归位”
来源:李艳红 王丽娜 2024-09-19 12:00:18 责编:梅觉明

“谢谢法官的辛苦劝和,我终于见到孩子了。没想到这个中秋节还能和女儿团聚。”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用心用情成功调解了一起探望权纠纷,不仅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宋某的探望权,而且解开了宋某和前夫舒某多年的“心结”,有效引导双方共同呵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见到女儿的宋某难掩激动之情,并将印有“秉公执法 大公无私 不畏权势 刚正不阿”的鲜红锦旗真诚赠送给承办法官程进仓。

案件回顾:2023年10月,宋某与舒某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并约定了婚生女由舒某抚养,并由舒某独自承担其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事项。离婚后,宋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舒某却以各种理由加以阻拦、拒绝。宋某遂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舒某配合自己行使探望权。考虑到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一判了之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双方当事人积压已久的矛盾,而且可能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阴影”。因此,承办法官程进仓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

调解过程中,舒某表示,宋某行使探望权可以,但鉴于宋某此前经常有过激言论和行为的情况,拒绝宋某单独将女儿带走过夜。宋某则表示,因舒某目前已有交往对象,其定期带孩子回家,不仅想与女儿培养感情,也想照顾女儿的身心健康。在了解到双方的矛盾焦点后,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地向舒某释法明理,告知宋某作为孩子母亲,依法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舒某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随意阻挠;另一方面,悉心地向宋某释明其作为母亲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但更要依法承担起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并从人伦亲情方面劝导其要一改此前冲动偏激的性格,平静祥和的家庭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经过承办法官的多番调解,宋某表明了自己真心弥补女儿缺失的母爱的态度,舒某也慢慢放下心中的芥蒂,就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皆作出了一定让步,双方在彼此谅解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考虑到宋某因事回家会错过调解书中约定的第一次探望时间,在承办法官的劝导下,舒某也同意让宋某提前行使探望权看望女儿,此起探望权纠纷圆满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舒某与宋某虽然已解除婚姻关系,但是他们有共同的孩子需要抚养,婚姻的破裂不能割裂亲情,更不能成为孩子健康成长的羁绊。探望权的行使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子女的思念之情,对于子女来说,也能一定程度上得到其缺失的父爱或者母爱,减轻因父母离异所带来的心灵创伤。父、母亲双方应相互包容、换位思考、充分协商,从孩子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在尊重孩子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地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事项,既能使父亲或母亲的角色不会在子女的记忆与情感中缺失,也能给未成年子女提供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更广阔的天空,这是身为父、母永远无法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李艳红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