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饮酒意外身亡, “同桌的你”可需担责?
来源:张雪 王婷婷 2024-09-20 12:11:44 责编:齐晓迪

好友小聚为增进感情、活跃气氛难免会饮酒助兴,但饮酒不当造成人身损害的,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7月30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以真实案例敲响警钟。

刘某与苏某是多年朋友,今年3月,两人与朋友一起聚餐,席上每人均有不同程度的饮酒,聚餐结束后刘某与苏某入住宾馆同一房间,次日凌晨,刘某发现苏某在宾馆房间因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内死亡。事故发生后,苏某的亲属多次联系刘某要求赔偿无果,于是起诉至谢家集区法院。

苏某亲属认为,刘某作为同饮者和同住者,在共同饮酒和居住期间,未尽到共同饮酒人之间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刘某辩称,酒局上自己对苏某饮酒的行为进行了劝阻,且将苏某扶入住酒店后也为苏某准备了饮用水,已尽到照顾义务,苏某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同饮者对饮酒人的照顾义务,详细分析了饮酒人和同饮者在事故中存在的过错。死者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的酒量、饮酒后的反应和状态具有更明确的认知,应对自身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作为同饮者,在与苏某入住同一房间后,未及时发现其异常情况,也未尽到妥善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经过数小时的悉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逐渐缓和,最终达成协议,刘某赔偿苏某亲属各项损失两万余元,刘某也在签订调解协议后主动支付款项。(张雪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