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未年检摩托车撞伤他人 法官耐心调解促履行
来源:吴玲 汪悦磬 2024-10-11 19:57:44 责编:梅觉明

“我没钱,有本事你们就把我抓起来!”法院通知黄某乙来法院拿传票时,黄某乙情绪激动,没说完就挂掉了电话。

这是旌德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黄某甲(哥哥)与黄某乙(弟弟)系亲兄弟关系。2022年10月24日,弟弟见哥哥摩托车放在家中,没与哥哥打招呼便直接骑走其摩托车,行驶途中与喻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喻某、黄某乙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大队认定:黄某乙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喻某承担次要责任。喻某受伤后共计花费近1万元医疗费。而黄某乙的驾驶证已过期,哥哥黄某甲这辆摩托车未按期年检,也未购买保险,车辆放置在家中,钥匙也随意插在车上。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喻某诉至旌德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黄某兄弟俩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3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分到了该院行政庭庭长吴玲的手中。“要尽快妥善处理好矛盾,避免矛盾升级!”见弟弟情绪激动,且人也不知所踪,吴玲尝试联系哥哥,看能否找到案件突破口。可没想到哥哥也避而不见,无法联系。无奈之下,吴玲便联系了黄某兄弟所在的村委会,看是否能帮助找到兄弟俩。在村干部的协助下,终于找到哥哥的务工地。

“车又不是我骑的,弟弟骑走都没跟我说,我完全不知情,凭什么让我来承担,出了事,他自己倒躲了起来!”提起这事,哥哥直叫“冤”,满肚子委屈。

“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未及时给摩托车购买交强险,存在过错,所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见哥哥不理解,吴玲耐心解释,同时劝说道:“既然事情发生了,那就要想法子解决,躲避拖延解决不了问题,有困难可以一起想办法解决。”见法官如此耐心,哥哥终于答应出面进行调解。

吴玲又电话联系弟弟,“我只承担医疗费,其他的费用我并不认可,因为这个事故的处理耽误了我在外务工,这个账怎么算?而且是我撞的,这个事情和我哥哥有什么关系!”弟弟看到喻某列出的各项损失清单,情绪激动,态度强硬。

案件陷入了僵局。吴玲又再次来到村委会,了解到兄弟俩没有稳定的工作,父母年迈需要赡养,哥哥尚未成家,弟弟还有一个小孩在读书,家庭条件的确不好。

“他们家经济条件确实困难,要他们赔这么多钱估计有点难。”村干部说道。

“即使判决也难以执行,只有妥善调解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吴玲这样考虑,便再次和村委会联系,共同分析该案的社会影响及存在的隐患,并邀请村委会干部共同做双方当事人工作。

在法院调解室,吴玲与村委会干部共同对黄某兄弟进行劝说,兄弟俩的态度也终于慢慢缓和,表示愿意适当赔偿,但自己经济条件不好,希望法院能帮忙做原告工作。

“既然你愿意赔偿,那剩下的工作就由我们来做!”吴玲立即联系原告,告知黄某兄弟的家庭经济情况,原告也表示之前也了解过黄某兄弟家庭状况,知道其经济困难,表示同意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黄某兄弟当场一次性支付喻某赔偿款2万元,案件一次性了结。

“吴法官,真是辛苦你们了,为了我们兄弟俩的事情前前后后不知道跑了多少趟,这下终于圆满解决了!”黄某兄弟俩连声道谢,并表示今后驾驶车辆一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知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吴玲 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