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加料”电子烟案例,为什么会跟犯罪关联?其实就是一些不法分子在电子烟中添加依托咪酯(俗称“烟粉”),将其包装为“上头”电子烟,以“比普通香烟有劲”“感觉像高空飞行”等标签来蛊惑诱导年轻人吸食。
2023年8、9月份,陈某、茹某在明知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分别向代某、钱某出售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数十个,销售金额共计21000元,获利7000元;由陈某提供交通便利、茹某事先联络及代收货款等,帮助潘某(另案处理)向吴某出售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数十个,销售金额1万元。最终陈某和茹某因在明知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等行为将按涉毒违法处理!
检察官提醒:警惕“上头”电子烟,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怀远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