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与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出台的《安徽省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明确了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则性要求以及通用的六种适用情形,并以清单的形式列出了6个具体领域的30种情形,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4年10月14日,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的《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充分吸纳了安徽的相应条款,其中最核心的原则性要求和适用情形与安徽规定基本一致。如,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若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除外。
长三角《指导意见》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徐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