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案出清执得案款 锦旗相赠表达谢意
来源:唐穹 2024-10-24 15:30:18 责编:梅觉明

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成功出清一起长达16年的终本旧案。申请人郭某某为表达谢意,将一面写有“秉公办事 执法为民”的锦旗送到执行法官手上,感谢法院不懈努力,执得案款。

郭某某与宁国市某农业发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宁国市某农业发展公司需偿还原告郭某某工程款3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4万元。判决生效后,宁国市某农业发展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郭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宁国市某农业发展公司已停产停业,在多家法院均有未履行的执行案件。该案首次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以终本的方式结案。

宁国市“清仓终本案件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开展后,宁国市法院对该案予以恢复执行,重新查询了被执行人宁国市某农业发展公司名下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得知被执行人在宁国市中溪镇有一处不动产。执行法官对该不动产依法查封后,前往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在同中溪镇政府交谈中,执行法官获取了一条重要财产线索,被查封的不动产可能面临征迁。为确保线索的真实性,执行法官多方调查,确认了该不动产的征迁计划。

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执行法官联系上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经协商,申请人郭某某同意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4万元、违约金3.4万元、迟延履行金12.6万元,合计50万元了结本案。执行法官当即制作提取征迁款的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中溪镇政府。

中溪镇政府在征迁过程中,为尽快落实征迁计划,请求法院对该处不动产解除查封,以完善征迁审批手续。考虑到已向相关部门送达提取征迁款相关法律文书,经申请人郭某某同意,执行法官对该处不动产解除查封。

后续工作中,执行法官定期与中溪镇政府及征迁主管部门联系,跟进了解征迁落实情况。在确认应提取的征迁款已汇入法院账户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申请人郭某某办理案款发放事宜,该案顺利出清。

拿到案款的申请人郭某某称宁国市法院不仅将工程款本金、相关费用执行到位,还执行到了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为其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表感谢,特地送来了锦旗。(唐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