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山某集团公司与上海某实业公司、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分期付款调解协议,但上海某实业公司、吴某并未按期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吴某,责令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但吴某均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付款,且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执行法官将案件执行进展告知申请执行人黄山某集团公司,希望其可以积极提供吴某的具体行踪,以便于法院对吴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0月24日,徽州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吴某在上海市静安区某写字楼内这一线索后,立即安排执行干警赴上述场所找到吴某,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或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欠款事宜,但吴某均无法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吴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节严重,法院依法作出对其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鉴于被执行人吴某现住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徽州区法院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联系上海嘉定法院执行局,将需要配合协助对吴某采取司法拘留的事项进行说明后,上海嘉定法院执行局干警全力协助,快速完成对吴某的体检及执行拘留。(徽州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