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00万给你了,是你迟迟不变更股权,我要退有错吗?”
“我是没去办,但你也没主动提出要变更呀!”
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原被告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据悉,原告小崔和被告大李本是同学,大李和妻子小方经营着一家教育培训公司,邀请小崔加入。2020年12月1日,小崔与大李、小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小崔就按照协议约定,分三笔共转款100万元给了被告夫妻。
两被告收到投资款后,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将小方名下的20%股份变更登记到小崔名下,2021年11月13日,小崔向大李提出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投资款100万元。经多次协商,大李同意了小崔的要求。
2022年3月2日、3月3日,大李分别返还小崔投资款共35万元,并承诺归还剩余的65万元。2023年5月,大李在与小崔的微信聊天中承诺“我负责还,我近期拿房子抵给你。”“65万元肯定有......” 但是小崔多次找两人索要都没有结果,遂起诉至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发现两被告已于2022年11月22日登记离婚,小崔向大李提出解除协议、大李同意将小崔支付的100万股权转让款转化为借款、已返还小崔35万元这三件事情,小方并不知情。
但在诉前调解阶段小方已经通过微信向小崔表示认可剩余65万元未返还的事实,这笔款项在事后得到了小方的追认,其也表达了愿意返还的意思。
小方与小崔之间签订的关于案涉教育咨询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应确认合法有效。
然而问题出现了,在法庭上,大李和小方坚持认为小崔在履行了协议交付金钱之后,并没有提醒他们履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手续,所以不能退股。小崔则认为自己没有义务主动去提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要求退股。
法院认定,小崔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后,虽然没有向公司提出股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但股权变更登记的主体是公司,小崔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并非合同的附属义务,故其不存在违约行为。
遂判决,确认原告小崔与被告小方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22年3月2日解除;被告小方、大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小崔支付65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董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