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温情调解抚养费纠纷护“未”成长
来源:王小丽 2024-11-06 16:55:26 责编:吕宏伟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既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有机统一。

2019年,张某与洪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共同共有财产房屋一套归女儿所有,女儿归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张某自理。随着孩子的长大,各项开销逐渐增加,张某的负担越来越重,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遂诉至法院,要求洪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元。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同洪某进行了沟通,可洪某的态度坚决,不同意给付。“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自理,且在离婚时我是净身出户。现在经济条件也不好,无力支付。”

开庭时,洪某的代理人到庭,从答辩到最后陈述阶段均表达不愿支付抚养费。“抚养费自理是双方当事人离婚时自愿达成的,张某没有证据证明需要洪某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况且洪某现在没有固定职业,还要维系现在的家庭生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争执不下,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一纸判决固然简单,但判决书中洪某辩称不同意支付抚养费部分的内容势必会对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洪某也未必能及时兑现抚养费。

本着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法官再次拨打了洪某的电话,“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还会割断父女间的亲情。”承办法官以维系亲情为切入点,引导双方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劝导。

洪某深感惭愧,态度有所转变。但声称因现在经济收入较低,家庭负担较重,无法满足诉请抚养费的全部要求,希望张某予以理解,并表示有能力时会尽量多给。

结合本案情况,综合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及本地的生活水平,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洪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就此这起抚养费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签订离婚协议时,虽然夫妻双方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如果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抚养方也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存在明显困难,那么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王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