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刘法官费心了,这件事能解决掉,还得感谢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说道。近日,一起因供货产生的买卖合同系列纠纷在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实现实质性化解。
据悉,原告某混凝土公司多次向被告李某供应商品混凝土,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但李某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混凝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货款。
李某收到证据材料后随即对结算单上的签字提出了异议,并提交了笔迹鉴定申请。在多次审视案件细节时,承办法官发现双方之间确实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案件实际情况是案外人金某承包的工地所使用的混凝土,金某之前的交易均通过李某作为中间人与混凝土公司联系购买,而李某系混凝土公司的材料供应商,混凝土公司拖欠李某材料款共计80万元未付。金某收到混凝土后便将混凝土款直接支付给李某用于抵扣混凝土公司拖欠李某的材料款,三方之间系抵债关系。
案情脉络梳理清楚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纠纷若不能妥当处理,简单一判了之,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还会引发多起诉讼,影响三方后续的经营合作。对于结算单所涉及的金额李某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付款主体及结算单上的签字。
经过多次研判,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决定先从现场对账入手。对账结束,条理清晰,承办法官积极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疏导,从法理、情理等方面分析利弊,一方面告知混凝土公司偿还货款是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如不偿还欠款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应当严格按照正规流程履行还款手续;另一方面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尽量避免诉讼对企业经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主持下,双方对账结果一目了然,尚有6万余元混凝土货款待结清。自此,双方债务两清,原告撤诉,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高歌 肖启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