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骑回家了,车款却迟迟不付钱,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就审理这么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年1月,被告从原告处赊购一辆电瓶车,车价款为3880元,被告在《销售凭证》中予以签字确认,并承诺2个月付清购车款。谁知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都没有付款的意向,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欠款未果,无奈之下原告提起诉讼。
受理此案后,法官经阅卷发现此案标的不大、案情并不复杂,便打电话给被告释明相关法理,因被告无调解意愿,只能如期开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赊购电瓶车事实清楚且有销售凭证佐证,被告作为买受人理应支付原告车款3880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款38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3880元。
判决并非终点,事了方能圆满。固镇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将做好相关判后答疑工作,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裁决,促进案结事了人和。(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