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财物赠与,亦或者是分手后为了挽回对方而给予的转账、礼物等,有可能成为“闹掰”后的争议焦点。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起返还赠与财产案件。
据悉,2018年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2019年初,原、被告签订《离婚(或分手)协议书》并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或同居)关系;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无经济纠纷分割,金银首饰归女方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再无瓜葛。2020年初,原告自愿将案涉房屋赠与被告个人所有,并办理了《赠与合同》,2020年8月,原、被告自愿解除《赠与合同》,并就解除该合同的声明书进行了公证。
2022年10月,双方以买卖的形式将案涉房屋从原告处过户给被告,被告未向原告实际支付购房款。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被告支出。2022年至2023年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了黄金首饰。
现因双方无复合可能,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彩礼、金饰以及房产。
张某是否需要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婚约产生于2018年,2019年签订《离婚(或分手)协议书》,双方婚约已经解除,并就婚约财产协商一致。解除婚约后,原告为追求被告而进行的赠与并非基于婚约关系而给付的财产,而是基于恋爱关系而赠与的财产。
2022年10月,原告以买卖的形式将案涉房屋赠与被告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该房屋涉及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双方在赠与过程中虽然没有明示,但双方应该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暗示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者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者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解除条件成就即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财产。
综上,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将位于蚌埠市某区的一处房屋返还给原告李某,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另对彩礼及首饰进行审查后依法予以驳回。(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