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累累不思悔改 流窜偷狗再陷囹圄
来源:向群霞 张心怡 2024-12-06 21:15:50 责编:梅觉明

曾因犯盗窃罪被处罚,却仍不思悔改,继续在宣州、绩溪两地流窜作案,伙同他人毒杀多只家养犬,甚至因盗窃被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收手不收敛,结果受到法律严惩。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作案工具毒狗药一份予以没收。

被告人黎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原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后因盗窃分别于2015年8月13日、2017年4月17日被安徽省宁国市公安局、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行政拘留八日,但这些惩罚却并没有让黎某学会知法守法,反而一再触碰到法律的红线。

案件回顾:2022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黎某多次驾驶一辆黑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等地,以投喂带毒(氰化物)食物的方式窃取他人家养犬8只,被告人黎某将被盗犬只部分留作自己食用,部分出售至宣城某菜市场以此获利。2022年12月2日,被告人黎某与其同伙采取同样的方式,在绩溪县华阳镇等地窃取他人家养犬7只。直至2022年12月12日、2023年1月6日,被告人黎某分别接到宣州区、绩溪县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其在宣州区、绩溪县两地盗窃家犬的犯罪事实。2023年10月11日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黎某在试图采取同样方式盗窃被害人沈某家养的一条白色土狗时,被沈某当场发现并控制,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投喂带毒食物的方式,多次窃取他人家犬价值5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黎某在绩溪县、宣州区两地流窜作案、多次采用投喂带毒食物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从重处罚;曾因盗窃行为分别被判处刑罚或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从重处罚;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作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黎某到案后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知错不改,是谓过矣。黎某曾经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在刑满释放后却仍不知悔改,继续干“偷鸡摸狗”的勾当,最终等待他的必定是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在不法利益面前,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狗是人类忠诚的朋友,家养犬更是他人的私有财物。莫以恶小而为之,偷盗家养犬的行为会触犯法律红线,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向群霞 张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