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租赁合同到期,租赁设备不返还,租赁费用也未完全支付,该如何维权?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4年1月19日,李某将自己的相机及配件租给何某,双方签订《物品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24.1.20至2024.1.27,租金每日130元/天,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租赁伊始,何某按时支付租金。李某见状,遂与何某多次续租。
何某在陆续支付租金3800元后,以种种理由欠缴租金也未退还租赁物。
李某在与何某微信多次沟通中,得知何某因自身原因已无法返还相机,何某最终认可相机价值19999元,并承诺支付,但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李某认为,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品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遂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800元租金,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2450元以及相机损失19999元。
法官提醒:
动产租赁风险大。出租人不仅要承担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的风险,还要承担租赁物难以要回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切记要明确租赁物返还相关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降低动产租赁风险。(单莉雅 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