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没钱” 总公司偿债
来源:弋江法院 2024-12-19 17:34:11 责编:聂静洁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浙江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后某支付赔偿款20万余元。

2022年8月,芜湖某公司将其装饰改造工程发包给浙江某公司芜湖分公司施工建设,总包价450万元。芜湖分公司将部分油漆施工转包给胡某实际施工。原告后某受胡某雇佣提供劳务,从事油漆工。2022年11月,后某不慎从高处坠落摔倒,导致身体多处受伤,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6月,经鉴定后某伤残等级九级。后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浙江某公司芜湖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款20万余元。后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判决胡某支付后某各项赔偿款20万余元,浙江某公司芜湖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胡某、浙江某公司芜湖分公司未实际履行,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查询确认被执行人胡某、浙江某公司芜湖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后,依后某申请,法院依法追加浙江某公司为被执行人。经执行干警多次联系浙江某公司并依法对其释法明理后,浙江某公司同意支付赔偿款。

2024年7月,浙江某公司向法院交纳全部执行款20余万元,至此,该案成功执行完毕。(弋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