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那么自出具欠条之日起只要超过三年不起诉,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吗?近日,通过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了解一下吧:
据悉,2017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2018年10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及《欠条》,其中《还款计划》中载明“本人王某欠张某运费款362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10万元,每月月底负责送伍吨柴油作为每月基本保障的还款,油的价格按市场价格而定,剩余欠款在九个月内分批还清”,《欠条》中载明“本人王某欠张某运费款362000元”,刘某以见证人的身份在《还款计划》及《欠条》上签名。
原、被告2018年11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后原告于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2022年、2023年不同月份多次分别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未予回应。基于此,张某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原告多次不断的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予以回应并表明无力还款,且同年11月29日被告微信中回复原告表示“争取在明年一年内给你解决掉”,后原告于2018年、2019年、2022年、2023年各个月份分别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欠款,微信内容里称打被告电话不接,此间被告虽一直未予回应,并辩称该微信其从2019年初就不使用了,但该微信系发生案涉业务期间被告与原告的联系方式之一,原告作为善意相对人对被告的辩称并不知情,此种情形下不能将不利后果归责于原告。
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催要记录,期间诉讼时效多次中断,至今亦未超过20年,原告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的运输业务行为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系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引发本案,其未履行付款义务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综上,依法判被告给付原告运费36200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的法律设定能够促进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诉讼时效对权利的主张及实现至关重要,权利也有“保质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请及时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不利于自身权益的保护,也增加了维权的成本。
(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