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新马桥法庭依法审结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2023年4月,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建房,房屋两层两间,面积115.6平方米,方式为包工包料,被告房屋原有一面墙体及楼梯。2023年5月23日、5月25日、7月8日被告通过微信分三次向原告支付建房款合计60000元。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二层屋面钢筋已经扎好,未开始浇筑屋面混凝土,房屋墙面未粉刷。后被告委托他人完成二层屋面浇筑混凝土以及房屋粉刷。双方因施工费用产生纠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房屋,原告系个人虽不具备承建房屋资质,但原告建造案涉房屋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物质成本,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建房款,故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双方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建房款。
关于未付建房款数额问题。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建房款46952.5元,原告应就被告未付建房款数额及已达到付款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其本人自行书写的“欠款”及“木工料欠款”清单各一份,但该两份欠款清单中无被告签字确认且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申请的证人关于建造房屋单价及院墙、地坪工价的证言系听说,证人并未参与原、被告议价的过程,故对于该部分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纳。
双方均认可委托建房的方式为包工包料,故原告提出的木工料价款应包含在总价款中,同时,原告对于建造房屋单价及院墙、地坪工价除上述其自行书写的“欠款”清单及证人证言外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自认建造房屋总价款应为83812元。因案涉房屋有未完工部分,对于未完工部分的价款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花费,且原告不予认可。
原告自认扣除未完工部分的价款为合计18900元。被告主张已向原告支付69000元建房款,但其只提供了60000元微信转账记录,对于9000元的支付未提供任何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认定被告已支付的建房款为60000元。综上,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60000元以及未完工部分的价款189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建房款4912元(83812元-60000元-189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建房款491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农村自建房具有特殊性,一般都是请本村有经验的建房师傅来修建,不会发包给专业的企业。为了减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建设方和施工方要注意:尽量选择自己熟悉、口碑好、经验丰富的施工人来施工,注意要求施工方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身份信息;在工程进行期间,要有必要的监督;在工程款支付的问题上,尽量按照工程进度分多笔支付,勿大笔提前预付;施工方在工程施工中,要注意留存证据,对双方协商进行变更的项目(包括施工方案、材料规格、工期、增加或减少施工项目等)要签署洽商变更单,以免最终结算时产生争议等。(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