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马女士返还江先生部分彩礼款以及钻戒、黄金手镯、黄金项链等贵重首饰。
据悉,江先生与马女士系大学同学,两人在校期间建立恋爱关系。毕业后,为缔结婚姻关系,两家按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恋爱及婚约期间,马女士曾使用江先生的微信亲属卡进行消费,同时也向江先生多次小额转账;江先生为订婚向马女士转款17.9万元,并为马女士购买钻戒、黄金手链、黄金项链等首饰。但经过短暂的共同生活后,二人因感情问题分手,江先生要求马女士返还婚约期间的彩礼和首饰未果,诉至法院。
江先生诉称,在双方恋爱期间,马女士绑定其微信亲属卡进行消费,在过年期间拜访其父母时购买礼品;为表诚意,向马女士转款8万余元用于购买首饰。在订婚前,江先生分三次向马女士转款共计17.9万元作为向马女士支付的彩礼。江先生认为,与马女士在恋爱及婚约期间的花费均是以结婚为目的花费的,均应算为婚约财产。现在,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开,马女士理应返还所有婚约财产。而马女士辩称,其与江先生确立恋爱关系5年来,因工作原因两地分居,但多次前往江先生工作地共同生活,且逢年过节二人均一起前往双方父母处共同生活。虽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充分履行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已具备共同生活的实质内容。且双方感情不和却因江先生对其感情不忠所致,对其造成身体、心理的双重伤害,不应返还婚约财产。
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男方为女方绑定其微信亲属卡供女方消费及向女方父母拜年的支出,应视作增进感情而给付女方及家人的赠与,不属于彩礼。因订婚,男方给女方转账179000元及在订婚前为女方购买的贵重首饰,因价值较高,且是按照风俗习惯,为达到缔结婚姻目的赠与女方的,属于彩礼。马女士和江先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综合考虑双方举办了订婚仪式,有短暂同居生活,且江先生在与马女士订婚前后又与其他女性保持过于亲密的交往等情形,认定江先生在双方恋爱期间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马女士返还彩礼总额的70%及贵重首饰。(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