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无小事 高效调解解“薪”愁
来源:于洋洋 2024-12-26 18:17:59 责编:王清

近日,霍山法院磨子潭法庭通过多次协调,顺利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原告张某于2023年9月通过网络招聘进入某教育培训机构从事前台工作,培训机构按月支付张某基本工资及奖金,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张某工作八个月后,发现单位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并拖欠部分工资,遂提出辞职并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期间,该培训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注销,仲裁机构作出了撤销案件的仲裁决定书。此后,张某将该培训机构的经营者项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某与被告项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案件涉及劳务工资,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双方联系,结合双方诉辩主张,仔细核对相关证据,就争议焦点赔偿问题再次组织双方到法庭当面沟通,向项某阐明拖欠工资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0000元,并当庭给付完毕。至此,该案圆满解决。(于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