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没有借条或者欠条,当事人持转账凭证起诉,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近日,曹某向固镇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偿还其5万元借款。期间,曹某提交通过银行转账向郭某之子的银行卡转入5万元的转账凭证及一份律师催告函、证人刘某的证言。郭某认可收到该款,但抗辩该款系其与合伙人即证人刘某的投资款并不是借款,遂始终不愿还款。那么,该案究竟应如何认定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通过银行卡向郭某之子转账5万元,并通过律师函催要款项,郭某未明确否认借款的事实,并认可使用其子银行卡收到该款项。但郭某抗辩其与证人刘某合伙做生意,该款系刘某将案涉款项转到其子账户之中的合伙入股款。然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刘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以及案涉款项系刘某与其合伙的出资款。
原告曹某作为主张双方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虽然没有提供借据等借款凭证,但提供了款项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认为其对被告郭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初步举证,此时如果被告郭某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时,应由被告郭某对其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在作出判决前,郭某未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判决郭某偿还原告曹某借款5万元。
法官提醒:在微信、汇付宝等线上支付支付方式普及后,大家时常通过转账交付借款,大家一定要注意进行详细备注说明,保存好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才能在发生纠纷时,确保有足够的、充分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