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类工程机械设备使用必不可少,而为了节约成本,承包人或分包人常常采用租赁模式,随着这种模式的普遍化,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也逐渐成为建设工程领域纠纷中的高频事件。近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
据悉,2021年9月,王某从八公山区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处租赁钢管、扣件等建筑器材用于某建筑工地施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费用28万元,并就租赁建筑器材的期限、品种、数量及违约责任等均进行明确规定。《租赁合同书》签订后,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按照王某需要出租钢管、扣件等器材。租赁期间,王某向该公司累计支付租赁费14万余元。后因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未果,该公司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联系双方当事人,经核对,确认被告王某欠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4万元,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为5万元。在法官耐心释法说理之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分两次偿还租金,每次偿还租金7万元,若被告足额支付租金,原告对违约金进行免除,如未足额偿还,违约金不予免除。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