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恶意欠薪案。
被告人陈某某经营一家劳务公司。2024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芜湖湾沚承接一工程,后联系两个班组召集工人进行施工。在工程终止后,被告人陈某某与班组工人核算工资,并出具欠条。2024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收到项目工程款6万余元,除向工人支付5千元生活费外,其余款项均被用于个人。班组工人多次讨薪未果,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在接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告人陈某某仍未支付工人工资,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8月,陈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
芜湖市湾沚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作用,积极联系陈某某亲属与欠薪工人协商,最终达成调解,陈某某亦取得欠薪工人的谅解。最终湾沚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梅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