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芜湖市繁昌经开区调委会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金债务纠纷。
A某和B某于2013年6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A某将位于繁昌区某街道门面房两间及第二层经营用房租赁给B某作经营使用,租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房屋租金第一年柒万捌仟元整,第二年捌万元整,第三年捌万贰仟元整。合同生效后因支付租金等原因双方为租金产生纠纷。A某诉至繁昌县人民法院(现繁昌区人民法院),2017年9月7日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B某支付原告A某人民币7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B某负担。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决后B某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A某与B某之间产生债务纠纷。
人民调解员接到A某调解申请后分别走访了A某和B某,深入了解这起长达8年纠纷的症结所在。
调解员把双方当事人约到了调委会,A某提出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的房屋租金、案件受理费以及利息共计104963.14元,B某同意出法院判决的71000元+1270元案件受理费共计72270元,A某断然拒绝。调解员接着做A某思想工作,建议其为了解决拖了8年的债务纠纷,既影响情绪也影响生活,最终,A某同意降到9万元。调解员把调解结果告诉B某,B某仍然坚持只能拿出8万元,调解员再次告诉A某,A某说最少不能少于85000元,且这个数额是看人民调解员苦口婆心的调解工作和B某女儿替父亲还债的情分上才作出让步的。调解员把A某最终意见转告了B某代理人(B某女儿),并耐心细致地做了B某女儿的思想工作,最终B某女儿同意替父亲拿出85000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从而化解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债务纠纷。(吴开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