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筑牢家庭安全保护防线,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闹,王某多次殴打李某。李某遂以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审查,王某因家庭琐事多次殴打李某,李某多次报警,派出所两次对王某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李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裁定:禁止王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经允许对子女的探望除外)。承办法官严厉告知王某必须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确定的义务,并向其释明如不履行法定义务,将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措施,如构成犯罪,还可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裁定书分别送达至王某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妇联等部门。(淮上法院)
法官提醒: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妇女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