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屋过户难,法院依法判决
来源:李艳平 2025-01-14 17:24:24 责编:吕宏伟

离婚协议里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双方达成共识,不曾想,离婚后对方一直不愿配合办理房产过户,该怎么办?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新马桥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据悉,李某与赵某于2020年10月在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中对案涉房产的约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即位于广东省某住房归女方所有,剩余房贷由女方承担,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一切变更手续,过户费由男方承担。”此后,李某多次找赵某沟通,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相关事宜,赵某均不配合。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与赵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案涉房产归李某所有,剩余房贷由李某承担,赵某必须协助李某办理一切变更手续。且该离婚协议已在民政部门备案,李某与赵某在离婚后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房产现登记在李某及赵某名下,赵某在离婚后应协助李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至今未履行。故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法判决坐落于广东省某房产归原告李某所有,被告赵某协助原告李某办理该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李艳平)